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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代工3C产品的厂名、商标标注,违法了
发布于:2020/8/28 来源:质量云 点击:1522

重点提示


3C证书,即使是帮人代工,标注自己厂名、商标和型号,完全合法;如果非要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商标的话,则必须重新办理代工产品的3C证书,否者将被视为未经认证。


原标题:代工产品所标注厂名、商标对认证有效性的影响 ——以一宗厂家3C证书无法覆盖代工产品的案件为例

作者: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孔迪

经作者授权转载自《质量与认证》杂志2020年第3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东莞市市监局收到外地市监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辖区内X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外市Y公司的一款杯底蓝牙音箱未标注CCC标志、且标签内容与X公司CCC证书中信息不一致。

经查,实际是Y公司接到外市另一家D公司订单,为其生产一批自拍蓝牙音箱水杯Y公司自行生产塑料水杯(已取得生产许可证),采购X公司的杯底蓝牙音箱进行组装,组装后的产品交由D公司统一验货、包装和销售。 


因为水杯、音箱可独立使用,所以杯底音箱也有标签并标注了D公司注册商标“TAYOXXX”


执法人员经过多方调查、充分论证,最终认定该批杯底蓝牙音箱不仅是未标注标识和内容不规范,而是未经认证。



(产品图)


音箱、水杯、整体的认证


对于“杯底蓝牙音箱”而言,不考虑特殊安装结构,就是一个有播放音乐和蓝牙通讯功能的普通有源小音箱,可通过USB电源适配器间接连接到220V市电,所以属于CCC认证范围,这是无疑的,而厂家X公司早在2017年就取得了相应的CCC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名称为“杯底蓝牙音箱”,型号规格为“XO-8951 输入:DC5V 500mA(不配电源适配器销售)”。


而对于整体的“自拍蓝牙音箱水杯”来说,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则要从明示主要功能方面来考核。


从产品名称、网页和说明书介绍来看,该产品主动把“自拍架”、“蓝牙音箱”和“水杯”三项并列作为主要功能,且不分主次。


在三项主要功能中,“自拍架”、“水杯”均不属CCC认证范围,而“蓝牙音箱”则属于CCC目录中0801类“有源音箱”,所以整体的“自拍蓝牙音箱水杯”理应属于CCC认证范围。但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产品整体中的“杯底蓝牙音箱”部分本身已经过CCC认证,那么该产品整体可以无须CCC认证。


因为X公司之前已取得“杯底蓝牙音箱”CCC证书,所以Y公司所在地市监部门认定“自拍蓝牙音箱水杯”整体无须认证;但又因为涉案音箱无厂名型号,且参数DC 5V 500-1000mA与原CCC证书不一致,所以作为线索移送。

非常重要的明示厂名、商标等


经查,X公司与Y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约定为其生产2016蓝牙音箱底座,被查处时均已交货。交货产品上按照Y公司的要求使用全英文标识,未标注厂名、厂址和型号,仅标注了D公司商标“TAYOXXX”和内置电池、音频输出、电源输入等参数。


因为该杯底音箱可以从水杯中拆出单独使用,所以消费者会分别接触到杯底音箱和水杯,其认知会受到两者标签的直接影响,按常规理解,会导致消费者以为该杯底音箱是“TAYOXXX”商标的注册人即D公司或是水杯的实际制造商Y公司的产品,容易混淆。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明确提出,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根据司法解释,因为上述杯底音箱未标注厂名、唯一标注了“TAYOXXX”商标,所以法律意义上的制造商(生产者)就是商标注册人D公司,由此可看出产品明示标注的厂名、商标等信息的重要性。


同一张证书不能包含不同制造商


经查,D公司从未取得过蓝牙音箱的任何CCC证书,那么X公司原有的CCC证书能否覆盖涉案的杯底音箱呢?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音视频设备》中有明确规定,不同制造商(生产者)的产品在申请CCC认证时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即必须分别申请而不能放在同一张证书里;执法人员也发函向认证机构求证过,本身有CCC证书的厂家在代工他人产品,且明示制造商(生产者)为委托方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原证书变更,而是必须重新申请新证书。


本案中,X公司取得的“XO-8951杯底蓝牙音箱CCC证书中已经列明制造商(生产者)仅为X公司,不包含D公司,原CCC证书不能覆盖代工标注“TAYOXXX”商标的杯底音箱,所以执法人员最终认定该批杯底音箱不仅是未标注标识和内容不规范,实际上是完全未经认证的产品,明确了这点之后,压根没必要再去深究无型号和电源参数的差异了。


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实际上X公司对上述认证规定是清楚的,该公司除了自己作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1CCC证书之外,还分别于20172018年期间办理过2份代工产品的CCC证书,产品名称均为杯底蓝牙音箱,但证书列明的制造商分别为外省的两家公司,即X公司在为这两家公司代工生产杯底音箱时,已经知道因为产品须标注客户厂名、商标等信息,自己原有的证书不能覆盖,必须重新申请。


X公司在本次代工“TAYOXXX”商标的杯底音箱时,因为订购的数量和金额较小,而且只要求标注商标不标注厂名,所以一时大意疏忽了要求。

分别定性处理


本案中,涉案杯底音箱被认定为未经认证,导致“自拍蓝牙音箱水杯”整体也属未经认证。


X公司作为杯底音箱的厂家,其违法行为包括“出厂未经认证的蓝牙音箱”和“未按规定在产品上标注相关标识”,东莞市市监局已依据《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其实X公司被处罚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其仍标注本身经过认证的厂名和型号,或者像为其他客户代工一样、提前申办“TAYOXXX”品牌的代工3C证书都行。


D公司作为整套产品的制造商,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自拍蓝牙音箱水杯”的违法行为,相关情况也通报给其所在地市监部门依法查处。


Y公司只是购买未经认证的杯底音箱作为配件用于组装整套产品,而且其并非整套产品的明示制造商,根据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生产销售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为配件的产品如何定性的复函》(认办证函〔2017179号)中相关内容,其行为尚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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