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群友提问:由两节干电池供电并且是非可充电电池的电动磨甲刀,用什么标准适合呢?
群友解答:IEC 60335-1:2016 Ed5.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附录S对非可充电电池有要求的
专家解答:
一方面“两节干电池供电并且是非可充电电池的电动磨甲刀”也是电器,属于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标准范围。例如正常使用中,电动磨甲刀的温度不应过高导致人烫伤、内部零部件损坏(11章发热)的要求也是适用的,不是仅适用于220V的产品。
另一方面,“两节干电池供电并且是非可充电电池的电动磨甲刀”是否可以参照GB 4706.9-2008/IEC 60335-2-8: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中一些适用的条款提升产品的安全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问题二
群友提问:一款产品能刻两种产品型号吗?
群友解答:可以,差异申明一下,该加测就加测。
专家解答: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规定:
7.1 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器具型号或系列号;
——GB/T 5465. 2(idt IEC 60417)的符号 5172,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
——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如果“一款产品刻两种产品型号”,是不是“一个产品上”同时刻有两个型号?打个比方相当于一个人同时有两张不同号码的身份证,公安部是不同意的,无法追溯到这个人,同样地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怎么管理这个“刻了两个型号”的产品呢?
反过来说,如果制造商为了不同的销售渠道将产品命名为两个型号,实质都是完全一样的,这是允许的,好比“孪生兄弟”,但是叫不同的名字。
问题三
群友提问:GB 4706.1-2005标准22.6中水泄露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过水的管路和容器都不能当做一层绝缘使用?
专家解答: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规定:
22.6器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或从容器、软管、接头和器具的类似部分可能泄漏出的液体的影响。如果软管断裂,或密封泄漏,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的电气绝缘不应受影响。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有疑问时,进行下述试验:
用一个注射器,将带颜色的水溶液滴到器具内那些可能出现液体泄漏并影响电气绝缘的地方。器具可处于工作状态或停止状态,两者中取较为不利的状态。
此试验之后,视检应显示出在绕组或绝缘处没有能导致其爬电距离降低到低于29.2中规定值的液体痕迹。
所以“过水的管路和容器” 不是“都不能当做一层绝缘使用”,而是“软管会断裂或密封会泄漏”。说土话就是:过水的管路和容器当然是绝缘,但是这种绝缘可能会老化开裂漏水。
问题四
群友提问:产品销售到澳门,澳门是用繁体字的,插头是英插的。在国内申请CCC要求产品铭牌和说明书必须是带简体,插头要用国内的?请问是这样吗?
群友解答:香港和澳门可以直接用CCC出货?目前接触那边的客户要求提供CB报告,说明书是繁体+英文。
专家解答:
原则上是这样。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规定:
7.13使用说明和本部分要求的其他文字,应使用此器具销售地所在国的官方语言文字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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