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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换版实施后,标注旧版标准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
发布于:2022/8/29 来源:来源网络 点击:996

问题:强制性国家标准换版实施后,标注旧版标准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


相关的法律法规,你了解吗?


解答上述问题,先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下文简称强标)是为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而制定的,需要强制执行,且包括了生产和销售环节。因此新版强标实施之日起,企业就必须生产、销售符合新版强标的产品。


笔者观点:仅从《标准化法》第2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出发,对于国家已经发布实施了强标的产品,判断其能否依法销售或进行处罚,首先要判断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强标要求。而是否符合强标,最合规的是抽取样品,送往法定资质检测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判定是否合格。也就是说,法定的质量抽检并不考虑产品上标注的标准,而是依据现行有效的强制标准。不论产品上是否标注强标,或者标注了过期的旧版强标,都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检测进行判定质量是否合格。


案例:假设某旧版强标中某一检测指标为某材料厚度不小于1.6mm;后续国家标准换版时修订了该指标为厚度不小于1.9mm


01  企业在生产控制中产品实际材料厚度为2.0mm;则该产品不仅符合旧版标准,也符合新版标准,在新版标准实施后不违反《标准化法》第2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6条,仍然可以继续销售。


02  企业在生产控制中产品实际材料厚度为1.8mm;则该产品符合旧版标准,但不符合新版标准,在新版标准实施后违反《标准化法》第2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6条,不能继续销售,并面临《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的风险。


小结:因此,如果标识旧版标准的产品依据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结果合格,则不违反《标准化法》第25条的规定,仍然可以继续销售。换言之,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质量要求,产品能否合法地销售,与其产品上标识的执行标准是否旧版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与产品本身的质量直接相关。

当然,由于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旧版标准,有可能存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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